美国华人退休后如何申报中国退休金?这个问题如果放在十年前很少会有人提出,毕竟八九十年代来美的华人都不会有中国的退休金。然而越来越多的定居在美的华人都会申请中国的父母来美定居,颐养天年。被申请来美定居的父母就存在中国的退休金是否需要申报的问题。这个问题的核心就是,外国退休金收入是否属于上税收入,首先要看支付退休金的国家是否与美国签有税收协议。中美税收协定于1984年04月30日签署,其中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退休金如何交税的问题:


第十七条
  一丶除适用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因以前的雇佣关系支付给缔约国一方居民的退休金和其它类似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二丶虽有第一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政府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根据其社会保险制度或公共福利计划支付的退休金和其它款项,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第十八条
  一丶(一)缔约国一方政府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对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支付退休金以外的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二)但是,如果该项服务是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而且提供服务的个人是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并且该居民:
  1.是该缔约国国民;或者
  2.不是为了提供该项服务的目的,而成为该缔约国的居民,该项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丶(一)缔约国一方政府丶行政区丶地方当局支付的或者从其建立的基金中对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支付的退休金,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二)但是,如果提供服务的个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并且是其国民的,该项退休金应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虽然绿卡人士的养老金和劳退金仅由支付国(中国)课征,不必强制向美国国税局申报。 但是,如果在向政府申请社会安全生活补助金(SSI,提供给低收入丶低资产且年满65岁的老人或残疾人士)或其他社会福利(如老年公寓)的时候,必须将中国的退休金收入纳入其收入。如今社安局加紧了对SSI申请人资格的认定,一旦发现有欺瞒海外退休收入,将剥夺其申领资格。不少在美华人常抱有美国政府难以知晓中国养老金发放情况的侥幸心理,
《美中税收协议》第25条特别强调,中美之间有权为实施本协议的规定交换所需要的情报,特别是可能构成欺诈或偷漏税的情报。美国国税局已在中国北京驻华大使馆设有办事机构,虽未明确派驻海外查税人员,不过美国国税局要求中国税务部门协助提供追查对象的相关数据并非绝不可能。随着美中两国双边关系的发展,两国之间的税务信息交换定将更加透明。
  《外国账户遵从法》对美国公民或绿卡持人士的海外账户申报提出要求,海外金融账户在当年累积达到1万美元以上的美国公民丶绿卡持有人应在每年4月15日之前(原为6月30日)向美国财政部申报Fin 114表,金融账户不仅包括储蓄账户丶保险账户,也包括退休计划账户和年金账户,不过,由外国政府提供的社安金丶 养老保险账户暂不在申报范围之列。
  由于中美之间的税务信息管道尚未畅通,许多入籍公民或取得绿卡人士都处于“灰色”地带,不为政府所掌握。但随着特朗普政府对移民及非移民执法力度的强化,美国公民或绿卡身份将透明化,依法申报妥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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