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给客人做咨询的时候被问到这样一些问题:
“作为一个加州居民,当把国内的房产出售之后,是不是要交联邦增值税以及加州增值税?
如果我在德州(没有州税)购房,我是不是就是德州居民了,就可以免交国内房产出售的州增值税了?
要成为德州居民,我需不需要将加州的房子出售,以此撇清和加州的居住关系?
最后,我能不能不离开加州,但又是德州居民,享受德州税收优惠?”
如果要理清以上问题的核心要点就是如何界定一个纳税人的居住州身份。美国是一个联邦国家,除了联邦层面的税收,还要考虑各个州层面的税收。在不和联邦冲突的前提下,各个州都有各自的税法,包括德州在内的九个州选择不征收州收入税,除此之外的州都有州收入税。因此,只要你是这些州的居民,就会被征税。通常来说,要成为某个州的居民,要在本州居住183天以上,相关的居住证明包括:
居住地址,水电账单,小孩入学记录,工作单位,驾照,银行账户
州税对于这些州来说是主要的财政收入,所以会把所谓居民的定义门槛放的特别低。比如,明尼苏达州将居住时间从183天调至60天,只要你在本州居住超过60天,你就是本州居民,得交与之相关的所有州税。
加州和纽约州作为两个人口大州,同时也需要交州税的州,在如何定义本州居民上也是门槛相当低的,在你可能还不知情的条件下,你可能就已成为他们的居民了。
那么如何回答以及解决以上问题,首先指导思想应该是合理避税而不是恶意逃税,如果你明知故犯,那么我们帮不了你。如果在合理的报税法规框架下,我们可以提供税务咨询和合理避税操作,详情请致电:可咨询太平洋会计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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